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19-12-23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盐城大丰支行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院 江苏省盐城市大丰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被告***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偿还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盐城大丰支行贷款本金53000元、利息4116.52元,合计57116.52元;并承担贷款本金53000元自2019年5月17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按照双方合同约定利率计算的利息、罚息及应付未付的利息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计算的复利。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228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11-01
发布日期 2019-12-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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