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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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分行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大连市沙河口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田**、费**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共同偿还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分行贷款本金690880.41元及支付截止2021年4月5日的利息16586.21元、罚息351.07元,并自2021年4月6日起按照《个人购房担保借款合同》约定的利率标准计算向原告支付利息、罚息至款项全部还清之日止; 二、原告对被告田**提供抵押的位于大连市甘井子区房屋享有优先受偿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878元、公告费600元(原告均已预付),由被告田**、费**共同负担,给付时间同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10-26 |
发布日期 | 2022-01-2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