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作合同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发布于:2022-01-28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大连苏尔寿泵及压缩机有限公司
无锡市恒源铸造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定作合同纠纷
法院 江苏省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原告苏尔寿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将其存放在恒源公司处的模具(详见模具附件)返还给苏尔寿公司,若恒源公司拒绝返还或无法返还上述模具,则要求恒源公司赔偿模具损失717160.92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负担。庭审中苏尔寿公司变更诉讼请求为:1.判令将其存放在恒源公司处的模具(详见模具附件,其中标注已经重新开发的模具不再主张返还)返还给苏尔寿公司,若恒源公司拒绝返还或无法返还上述模具,则要求恒源公司赔偿模具损失2866967.79元;2.判令恒源公司赔偿苏尔寿公司重新开发模具所发生的损失975032.21元;3.诉讼费由恒源公司负担。事实和理由:因双方业务往来需要,苏尔寿公司将部分模具留存在恒源公司。2020年5月8日,恒源公司发函要求苏尔寿公司出具案涉模具,但经苏尔寿公司多次要求,恒源公司拒绝返还案涉模具,故苏尔寿公司诉至法院。

被告恒源公司辩称,1.苏尔寿公司与第三方签订的模具合同与本案无关,无支付凭证,金额不真实,苏尔寿公司主张的损失并不是直接损失,与本案无必要联系,请求法院予以驳回;2.恒源公司始终愿意将案涉模具返还给苏尔寿公司,系苏尔寿公司自身原因未将模具拿走,恒源公司一直积极发邮件要求苏尔寿公司搬走模具,恒源公司不构成违约;3.本案诉讼费应由苏尔寿公司负担。

本院经审理查明事实如下:

一、2018年10月24日,恒源公司出具模具所有权转移声明,确认恒源公司持有所有权原属于安磨锐泵业(上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安磨锐公司)的模具,并已知悉上述模具所有权于2017年12月25日转移给苏尔寿公司等。庭审中,苏尔寿公司称恒源公司与安磨锐公司存在加工业务往来,苏尔寿公司收购安磨锐公司后,恒源公司与安磨锐公司间的业务往来也由苏尔寿公司承继。此后,苏尔寿公司与恒源公司继续就案涉模具展开业务往来,2019年12月,双方结束业务往来。

二、2020年5月8日,恒源公司向苏尔寿公司发函,称恒源公司已转让给无锡市玖深科技有限公司,2020年5月15日将结束全部交接工作,要求苏尔寿公司将其模具及库存产品尽快于2020年5月13日前结束交接和转运。2020年5月15日,苏尔寿公司向恒源公司回函,重申对案涉模具的所有权,并称恒源公司主张的库存并非其要求生产的,非其公司订购的货物,对于库存可以协商解决,但不能成为苏尔寿公司行使模具所有权的障碍。庭审中,苏尔寿公司称其未能退还模具的原因是恒源公司执意要求其处理所谓的库存问题,恒源公司称库存产生的原因是和苏尔寿公司合作期间,苏尔寿公司每次订单订购的产品都是一个或两个,但流水线生产不可能只有一个、两个,因为需要长期合作,所以产生了库存,恒源公司希望在以后的合作中慢慢消化库存,但没有以此为要挟拒绝苏尔寿公司搬走模具。庭审中,恒源公司称2020年5月8日前其也和苏尔寿公司沟通协商过案涉模具事项,但一直未派人采取实际行动,

三、2020年5月21日,恒源公司法定代表人潘李雅向苏尔寿公司的栾天红发送电子邮件,称务必于5月23日前处理好所有的库存和模具事宜,24日起恒源公司所有的员工都会解散了,届时不会再有人协助整理模具出库事宜,请务必认真对待,如届时没有人能胜任这样的工作,就不要责怪恒源公司。2020年5月25日,苏尔寿公司向恒源公司法定代表人潘李雅发送电子邮件,称其从2019年12月起就正式提出把模具转走,但恒源公司不同意其转移模具,苏尔寿公司称,除上述证据外,目前无其他证据证明于2019年12月讨要模具的证据。恒源公司对苏尔寿公司所称的不同意转走模具的陈述不予认可。

四、2020年6月24日,苏尔寿公司与大连格锐精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格锐公司)签订模具制造、使用和保管协议,委托格锐公司制造案涉部分争议模具并由格锐公司加工相应产品,模具制造费用分摊在加工制作的产品上。2020年6月29日,苏尔寿公司与大连鑫江宝精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鑫江宝公司)签订模具制造、使用和保管协议,委托鑫江宝公司制造案涉部分争议模具并由格锐公司加工相应产品,模具制造费用分摊在加工制作的产品上。重新制作模具产生的损失为975032.21元,部分分摊的模具费用尚未统计。委托格锐公司、鑫江宝公司重新制作案涉争议模具的情况未告知恒源公司。

五、2021年7月20日,苏尔寿公司已从恒源公司处取得全部案涉模具。

上述事实,有所有权转移声明、函、回函、电子邮件、模具制造、使用和保管协议、模具照片及当事人的陈述等在卷佐证。

本院认为:恒源公司向苏尔寿公司供应以其所有的模具制作的相应产品,双方间实际应为定作合同关系。双方业务往来终止后,双方应及时有效的做好包括模具返还在内的各项后续工作。关于苏尔寿公司要求恒源公司退还案涉争议模具的诉请,相应模具苏尔寿公司已于2021年7月22日全部取回,该项诉讼请求已不存在,对其相应主张本院不予支持。关于恒源公司是否应赔偿苏尔寿公司重新制作模具费用的问题,本院认为,苏尔寿公司称其自2019年12月就开始催讨案涉模具,但仅提供了2020年5月25日的电子邮件。2020年5月8日,恒源公司向苏尔寿公司发出了要求处理案涉模具和库存的函,苏尔寿公司也对函作出了回应,表明了双方进行协商的意思表示。案涉模具数量多、金额大,面对模具返还,协商过程中苏尔寿公司不是积极的去处理而是于2021年6月底与第三方签订了重新制作案涉模具的协议,重新制作模具的费用高达70多万元,即使存在苏尔寿公司陈述的因库存问题导致模具不能返还的问题,苏尔寿公司可以向恒源公司主张模具未返还产生的相应损失,而不是自行重新制作模具并据此主张重新制作模具的损失,苏尔寿公司应对扩大的损失承担相应责任。并且,苏尔寿与第三方签订的协议虽约定了模具制作费用及在具体定作产品中的分摊方式及分摊比例,但实际有无分摊、分摊金额并不确定。综上,对恒源公司是否应赔偿苏尔寿公司重新制作模具费用的诉请,本院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判决如下:

驳回大连苏尔寿泵及压缩机有限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4868元,由大连苏尔寿泵及压缩机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裁判日期 2021-11-24
发布日期 2022-01-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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