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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磐安青年汽车有限公司 浙江八婺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 浙江巍山建设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
法院 | 磐安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确认原告浙江巍山建设有限公司与磐安青年汽车有限公司于2012年7月24日签订的浙江省磐安县新城区大麦坞地块《3号冲焊联合厂房土建合同》解除。 二、被告磐安青年汽车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原告浙江巍山建设有限公司工程款人民币1279237.77元及利息(利息自本判决确定履行之日起按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至实际履行之日止)。 三、被告磐安青年汽车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告返还保证金15万元及利息(利息自本判决确定履行之日起按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至实际履行之日止)。 四、原告浙江巍山建设有限公司对其承建的位于浙江省磐安县新城区大麦坞地块3号冲焊联合厂房土建工程折价或者拍卖所得的款项在1279237.77元的范围内享有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 五、驳回原告浙江巍山建设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1436元(已减半收取),由被告磐安青年汽车有限公司负担。限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逾期法院将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01-15 |
发布日期 | 2020-04-1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