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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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追偿权纠纷 |
| 法院 | 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归还原告浙江星都担保有限公司垫付款283927.41元; 二、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浙江星都担保有限公司资金占用费15896.91元(暂算至2019年7月25日,此后继续以尚欠垫付款为基数按年利率12%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三、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浙江星都担保有限公司律师费22661元; 四、被告***对被告***的上述第一至第三项付款义务承担共同还款责任; 五、被告***、***、鱼台县超远运输有限公司对被告***的上述第一至第三项付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六、驳回原告浙江星都担保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108元,减半收取4054元,由被告***、***、***、***、鱼台县超远运输有限公司负担2881元,由原告浙江星都担保有限公司负担1173元。 原告浙江星都担保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申请退费;被告***、***、***、***、鱼台县超远运输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交纳应负担的诉讼费,逾期法院将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向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案件受理费,案件受理费按照不服本院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由本院另行书面通知。 |
| 裁判日期 | 2020-03-31 |
| 发布日期 | 2020-04-1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