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盐城中心支公司 建湖县人民医院 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盐城大丰同仁医院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法院 | 江苏省盐城市大丰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被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盐城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赔偿原告***各项损失347542.84元【款项直接汇入指定账户:户名***,开户行大丰农商行,账号62×××79】。 如果义务人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阳光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诉讼费6834元,减半收取3417元,鉴定费1750元,合计5167元,由原告***负担1750元,被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盐城中心支公司负担3417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 
| 裁判日期 | 2019-12-06 | 
| 发布日期 | 2019-12-23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