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揽合同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发布于:2022-01-31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哈尔滨智信机电控制设备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院 伊春市乌翠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原告曹**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决被告给付原告欠工程款139,450元。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7年6月,被告将翠峦区西山水库净水厂砌井工程全部包给原告施工,包工包料。在施工过程中,被告派宋金龙负责现场管理监督。原告按照被告要求完成施工任务,被告给付部分工程款后,至今仍有139,450元没有给付。

被告哈尔滨智信机电控制设备有限公司未到庭,亦未提供书面答辩意见。

原告为证明诉求成立,向本院提供如下证据:

证据一,排水井施工合同一份,证明被告将翠峦区西山水库净水厂砌井工程全部包给原告施工。共54个脏水井,包工包料,其中砖和水泥、沙子都是由原告购买。合同协议每个井3500元,共计189,000元。工期是从2017年7月20日至2018年8月20日。

证据二、承认单一份,证明被告欠原告工程款139,450。其中建井款是189,000元,被告给了原告49,550元,剩余139,450元。在承认单中,有原告找的钩机,铲车等费用,被告已全部支付。现只有建井的工程款139,450元未付。

本院对于原告提交的证据材料认证如下:原告提供的证据一、证据二与本案具有关联性,且具有真实性、合法性,本院依法予以确认并采信。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2017年7月20日,被告作为发包人与原告作为承包人签订了《排水井施工合同》,将位于伊春市原翠峦区山水库净水厂发包给原告,承包方式为包工包料。合同总价款为189000元(54座井x3500元)。付款方式为原告每做完五个排水井,申请向被告和监理验收,验收通过后,被告给付原告17500元整。原告按照约定于2018年10月份完成排水井施工工程后,被告陆续于2017年、2018年两年间,向原告支付了49550元工程款,剩余139450元未给付。

另查明,被告称证据二中承认单上的签字不是自己所签,申请对承认单上的签名作笔迹鉴定,本院组织鉴定人员与其去哈尔滨华鸿司法鉴定中心进行鉴定,在交费的过程中,被告拒绝交费,并称不做鉴定了。

本院认为,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是对自身诉讼权利的放弃,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应由其自行负担,本院依法可缺席审理。被告与原告签订的《排水井施工合同》,该合同系双方当事人之间的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因原告与被告之间设立了承揽合同关系,原告已经按照约定完成了相关的排水井施工事宜,且签订了书面的承揽合同,关于合同的工程价款,结合本案原告的陈述、《排水井施工合同》、被告签字的承认单,本院综合予以认定原告的排水井施工工程价款以189,000元(54座井x3500元)为宜。原告按照合同约定于2018年10月份完成了案涉工程,被告对其负有合同约定的工程结束后十日内结清款项义务。被告已经向原告支付了49,550元工程款,有原告庭审中自认以及被告签字的承认单予以证明,因此原告主张被告支付其所欠工程款139,450元的诉求,本院依法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五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哈尔滨智信机电控制设备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曹**工程款139,450元。

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089元,减半收取1544.5元,由哈尔滨智信机电控制设备有限公司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伊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1-12-16
发布日期 2022-0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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