仓储合同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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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农集团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哈尔滨市安和牧业有限责任公司 黑龙江五大洲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仓储合同纠纷 |
法院 |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哈尔滨市安和牧业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中农集团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货物损失6 435 950元; 二、被告***、被告姜**、被告黑龙江五大洲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被告牛*对被告哈尔滨市安和牧业有限责任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驳回原告中农集团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哈尔滨市安和牧业有限责任公司、被告***、被告姜**、被告黑龙江五大洲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被告牛*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9 648元,由原告中农集团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负担2796元(已交纳);由被告哈尔滨市安和牧业有限责任公司、被告***、被告姜**、被告黑龙江五大洲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被告牛*负担56 852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公告费(以实际发生金额为准)由被告哈尔滨市安和牧业有限责任公司、被告***、被告姜**、被告黑龙江五大洲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同时按照不服本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数额,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开户行:工商银行西直门支行,账号:×××,收款人: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并注明案件承办人姓名),上诉于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上诉期满后七日内仍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
裁判日期 | 2021-10-25 |
发布日期 | 2022-01-3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