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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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企业 |
圣华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江苏焕鑫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江苏永泰隆非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 江苏人酒业江苏有限公司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盐城大丰支行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江苏省盐城市大丰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江苏人酒业江苏有限公司偿还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盐城大丰支行借款本金9524730.26元,截止2019年7月29日的利息646112.79元,并承付借款本金9524730.26元自2019年7月30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上浮50%计算的利息;于本判决生效后30日内履行完毕。 二、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盐城大丰支行对被告江苏人酒业江苏有限公司设定抵押的不动产[苏(2017)大丰区不动产权第0000381、0000382、0000383、0000384、0000385、0000386、0000387、0000388、0000389、0000390、0000391号]的折价或者拍卖、变卖所得价款在抵押登记的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 三、被告江苏焕鑫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江苏永泰隆非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圣华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对被告江苏人酒业江苏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共同连带清偿责任。 被告如不能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2104元,由被告江苏人酒业江苏有限公司负担,被告江苏焕鑫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江苏永泰隆非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圣华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08-16 |
| 发布日期 | 2019-12-2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