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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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盛运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浙江萧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围支行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追偿权纠纷 |
法院 |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浙江盛运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代偿款71940.75元,并支付至2019年10月30日止的资金占有费3231.95元,及以71940.75元为基数自2019年10月31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按每年12%计算的资金占有费、运费2700元、财产保全费856元; 二、***对上述***应承担的付款义务负连带责任,其在履行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追偿; 三、驳回浙江盛运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其余诉讼请求。 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828元,减半收取914元,由***、***负担878元,浙江盛运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负担36元。 原告浙江盛运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向本院申请退费,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缴纳应负担的诉讼费。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01-06 |
发布日期 | 2020-04-1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