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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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经济技术开发区支行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沈阳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裴**、张**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经济技术开发区支行借款本息371,523.44元(截至2020年10月21日,拖欠本金339,580.70元、利息31,942.74元); 二、被告裴**、张**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经济技术开发区支行借款利息(以借款本金339,580.70元为基数,自2020年10月22日起至二被告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借款合同约定标准计算); 三、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经济技术开发区支行就二被告裴**、张**名下位于沈阳市和平区和平南大街96巷23号3-8-2房产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873元,原告已预交,由二被告负担6873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沈阳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缴纳,逾期未予缴纳依法强制执行。由原告负担0元,应予退还6873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12-06 |
发布日期 | 2022-01-2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