居间合同纠纷民事二审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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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辽宁众融从鑫企业管理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居间合同纠纷 |
法院 | 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撤销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2021)辽0103民初5182号民事判决; 二、上诉人辽宁众融从鑫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退还被上诉人郭**代办费用5950元; 三、驳回当事人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5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共计为100元,由上诉人辽宁众融从鑫企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70元,由被上诉人郭**负担30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裁判日期 | 2022-01-06 |
发布日期 | 2022-01-2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