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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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沈阳中心支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 |
法院 | 沈阳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被告宫*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沈阳中心支公司车辆维修费2347元;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宫*负担50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缴纳,逾期未予缴纳依法强制执行。由原告负担0元,应予退还50元。公告费(金额以发票为准),由被告负担,原告已预交,由被告直接给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11-05 |
发布日期 | 2022-01-2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