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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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万铭鑫机电设备有限公司 扬州丽海乔诚商贸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法院 | 江苏省高邮市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扬州丽海乔诚商贸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取回其销售给原告徐*的空调组件; 二、被告扬州丽海乔诚商贸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退还原告徐*货款47700元; 三、被告扬州丽海乔诚商贸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徐*增加赔偿款143100元;被告倪永春对其中的50000元承担连带给付责任。 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308元,由被告承担(此款原告已预交,被告在履行判决确定的义务时一并给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按照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规定向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
裁判日期 | 2021-10-29 |
发布日期 | 2022-01-2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