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辆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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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绍兴上虞尊奥汽车服务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车辆租赁合同纠纷 |
法院 | 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1、解除原告绍兴上虞尊奥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阮**之间的汽车租赁合同关系; 2、被告阮**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绍兴上虞尊奥汽车服务有限公司返还车牌号为×××(车辆识别代号LBV5T3101ESJ62855,发动机号码0308D473)的宝马牌小型轿车一辆; 3、被告阮**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支付原告绍兴上虞尊奥汽车服务有限公司租金15000元,并支付自2021年11月10日起至车辆实际归还之日止按每日350元计算的车辆占用费; 4、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38元,减半收取169元,由原告绍兴上虞尊奥汽车服务有限公司承担58元,被告阮**承担111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2-01-04 |
发布日期 | 2022-01-2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