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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绍兴柯桥泰佑化纤有限公司 浙越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绍兴新安纺织刺绣有限公司 绍兴市柯桥区钱清西湖织造有限公司 绍兴森财刺绣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绍兴森财刺绣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归还给原告浙越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借款本金8465762.58元,并支付利息(含罚息、复利,暂算至2020年12月1日为44628.73元,以本金8465764.58元为基数自2020年12月2日起至2020年12月20日止、以本金8465762.58元为基数自2020年12月21日起至款清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规定及合同约定计付); 二、被告绍兴森财刺绣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支付给原告浙越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为实现债权而支出的律师代理费30000元; 三、被告绍兴市柯桥区钱清西湖织造有限公司、绍兴柯桥泰佑化纤有限公司、绍兴新安纺织刺绣有限公司、***、***对被告绍兴森财刺绣有限公司的上述第一、二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四、原告浙越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就其享有的上述第一、二项债权,对登记编号为33062019015649《动产抵押登记书》项下的抵押物经折价或拍卖、变卖后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依法减半收取36475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41475元,由六被告共同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11-12 |
发布日期 | 2022-01-3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