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二审裁定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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绍兴文琴针织厂 绍兴市化纤加弹厂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案号 | - |
案由 |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
法院 | 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本院认为,上诉人绍兴文琴针织厂申请撤回起诉的请求,已经其他当事人同意,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2021)浙0602民初4379号民事判决; 二、准许上诉人绍兴文琴针织厂撤回起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2266元,减半收取1133元,由上诉人绍兴文琴针织厂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525元,减半收取262.5元,由上诉人绍兴文琴针织厂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
裁判日期 | 2021-12-23 |
发布日期 | 2022-01-2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