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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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州经济开发区支行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被告赖**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返还给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州经济开发区支行借款本金95830元,并支付利息、逾期还款违约金等(截至2021年5月10日的利息、逾期还款违约金等合计为4674.69元,自2021年5月11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的利息、逾期还款违约金等按《中国农业银行金穗贷记卡领用合约(个人卡)》的约定计算;上述利息、逾期还款违约金等合计金额以不超过月利率2%计算的金额为限)。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155元(已减半),由被告赖**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2-01-12 |
发布日期 | 2022-02-0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