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
相关企业 |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州分行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王**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返还给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州分行借款本金73863.09元,并支付利息、罚息、复利(截至2021年3月19日止的利息、罚息、复利共计165937.91元,自2021年3月20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的利息、罚息、复利按合同约定计算,上述利息、罚息、复利合计以按年利率24%计算的金额为限),并赔偿给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州分行为实现债权支出的律师代理费2000元; 二、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州分行对登记在被告王**名下的车牌号为×××丰田牌小型普通客车(发动机号F832845)的折价款或者拍卖、变卖后所得价款优先受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926元(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州分行已预交),由被告王**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08-31 |
发布日期 | 2022-01-3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