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裁定书

发布于:2022-01-30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上海管易地下管线工程技术有限公司
嘉兴市万通管道工程有限公司
上海钻一机械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裁定书
案号 -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院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依据《合作协议》提起诉讼,要求被告支付所欠货款、逾期利息、律师费等,故本案属于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法律规定,合同对履行地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的,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合作协议》并没有明确约定合同履行地。本案接受货币的一方是原告,因此原告住所地是合同履行地。原告上海钻一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在上海市浦东新区,故原告向本院起诉并无不当,本院具有管辖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被告嘉兴市万通管道工程有限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

管辖权异议受理费人民币100元,由被告嘉兴市万通管道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二零二一年三月二十日

附录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十三条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

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十八条合同约定履行地点的,以约定的履行地点为合同履行地。

合同对履行地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的,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交付不动产的,不动产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其他标的,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即时结清的合同,交易行为地为合同履行地。

合同没有实际履行,当事人双方住所地都不在合同约定的履行地的,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裁判日期 2021-03-20
发布日期 2022-01-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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