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裁定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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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上海聚友化工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案号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法院 | 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解释》第一百六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申请人新凤鸣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嘉兴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桐乡支行存款(账户为XXXXXXXXXX********)17,787,800元; 二、上述第一款载明的银行账户实际冻结17,787,800元后(且为首封),解除对被保全人新凤鸣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在中信银行嘉兴分行营业部的账号XXXXXXXXXXX********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二零二一年七月五日 附录 无法律条文 |
裁判日期 | 2021-07-05 |
发布日期 | 2022-01-2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