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二审裁定书

发布于:2022-01-29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金盛廊(天津)商贸有限公司
天津市东丽区农业农村发展服务中心
类型 民事裁定书
案号 -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院 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本院认为,因出现新的事实,原判决对于金盛廊(天津)商贸有限公司应付、已付占有使用费及其反诉主张损失的相关事实未予查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2021)津0110民初634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金盛廊(天津)商贸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68442元予以退回。

二零二一年十一月三十日

附录

附:本裁判文书所依据法律规定的具体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

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

(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

裁判日期 2021-11-30
发布日期 2022-01-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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