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费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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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保险费纠纷 |
| 法院 |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原告人民财险、华泰财险、阳光财险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如下:1、判令东腾投资公司、常德东腾公司向人民财险、华泰财险、阳光财险支付保险费共计43714.28元,其中向人民财险支付24042.85元,向华泰财险支付10928.57元,向阳光财险支付8742.86元;2、判令东腾投资公司、常州新能源公司向人民财险、华泰财险、阳光财险支付保险费共计29401.99元,其中向人民财险支付16171.09元,向华泰财险支付7350.50元,向阳光财险支付5880.40元;3、判令东腾投资公司、共青城东腾公司向人民财险、华泰财险、阳光财险支付保险费共计54415.92元,其中向人民财险支付29928.76元,向华泰财险支付13603.98元,向阳光财险支付10883.18元;4、判令东腾投资公司、贵能公司向人民财险、华泰财险、阳光财险支付保险费共计44727.85元,其中向人民财险支付24600.32元,向华泰财险支付11181.96元,向阳光财险支付8945.57元;5、判令东腾投资公司、首能公司向人民财险、华泰财险、阳光财险支付保险费共计58775.15元,其中向人民财险支付32326.33元,向华泰财险支付14693.79元,向阳光财险支付11755.03元;6、判令东腾投资公司、国民薄膜公司向人民财险、华泰财险、阳光财险支付保险费共计720357.95元,其中向人民财险支付396196.87元,向华泰财险支付180089.49元,向阳光财险支付144051.59元;7、判令东腾投资公司、成都东腾公司向人民财险、华泰财险、阳光财险支付保险费共计225773.76元,其中向人民财险支付124175.57元,向华泰财险支付56443.44元,向阳光财险支付45154.75元;8、判令东腾投资公司、常德东腾公司、常州新能源公司、共青城东腾公司、贵能公司、首能公司、成都东腾公司、国民薄膜公司、分别向人民财险、华泰财险、阳光财险支付对应保险费利息(利息以各自需支付的保险费为基数,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自2019年10月16日起计算至实际清偿完毕之日止)。事实和理由:东腾投资公司与人民财险、华泰财险、阳光财险签订了《保险协议》,由人民财险、华泰财险、阳光财险共同承保东腾投资公司及其下属子公司关于集中采购项目固定资产的财产一切险,承保比例分别为:人民财险承保55%,华泰财险承保25%,阳光财险承保20%。协议约定:东腾投资公司(甲方)聘请华泰保险经纪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以下简称华泰保险经纪北分)为本项目的保险经纪人。对于保险期间内提出投保需求的甲方其他下属子公司所投保的险种,由甲方根据实际需要确定。保险费的结算以保险单所载相关规定为准。协议自2019年1月15日零时起正式生效,协议期限为两年。人民财险、华泰财险、阳光财险之间也签订了《共保协议》,约定关于上述项目的承保由人民财险为首席承保人,在不损害本协议其他各方利益的前提下负有最终决定权。人民财险代表共保各方出具保险单,收取保险费后按共保比例划入共保各方账户等。人民财险根据上述保险经纪人的出单指引出具了3个保险单,保单期限均自2019年1月15日起至2020年1月14日止,被保险人分别为东腾投资公司的七个下属公司常德东腾公司、常州新能源公司、共青城东腾公司、贵能公司、首能公司、成都东腾公司、国民薄膜公司。常德东腾公司、常州新能源公司、共青城东腾公司、贵能公司、首能公司、成都东腾公司、国民薄膜公司均依各自保险单的约定交纳了第一、二期保险费。根据各个保单的约定,第三期保险费应于2019年7月15日前支付总保费的30%,第四期应于2019年10月15日前支付总保费的25%。截至起诉之日止,各公司仍未支付第三、四期保险费,故人民财险、华泰财险、阳光财险多次催收无果后提起诉讼,望判如所请。 被告东腾投资公司、常德东腾公司、常州新能源公司、共青城东腾公司、贵能公司、首能公司、成都东腾公司均未作答辩。 被告国民薄膜公司答辩称,涉案保险合同的投保人为东腾投资公司根据《保险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十四条的规定,缴纳保险费是投保人的义务。国民薄膜公司不是投保人,只是被保险人,没有缴纳保险费的义务。国民薄膜公司没有委托东腾投资公司以名义订立保险合同,东腾投资公司是以自己的名义订立的保险合同,凡是未经国民薄膜公司同意并签章的合同,对于国民薄膜公司都没有约束力。国民薄膜公司具有法人身份,东腾投资公司只是国民薄膜公司三个股东之一,不能直接代表国民薄膜公司签订保险合同。国民薄膜公司作为被保险人,只享有保险利益而不承担缴纳保险费的义务,这是人民财险、华泰财险、阳光财险作为保险人在与东腾投资公司签订保险合同时就明知的。人民财险、华泰财险、阳光财险作为专业的保险机构,应当知道投保人和被保险人不一致时,应当向哪一方追索保险费。国民薄膜公司已经缴纳的两期保险费,是代东腾投资公司支付的涉案保险合同的保险费,只是指定的付款账号。代其他单位或个人垫付款项,这在生产经营中是常见现象,从法律上推导不出国民薄膜公司应当缴纳后两期保险费的结论。至于此前是由东腾投资公司作为投保人直接转账,还是由其他单位代为缴纳,不影响东腾投资公司后两期保险费的缴纳义务。综上,国民薄膜公司作为被保险人没有向人民财险、华泰财险、阳光财险缴纳保险费的义务,请求依法驳回人民财险、华泰财险、阳光财险对国民薄膜公司的诉讼请求。 根据当事人的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2018年,华丰源投资(北京)有限公司(现名称:东腾投资公司)向华泰保险经纪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以下简称华泰保险经纪北分)出具授权委托书,载明:我公司委托华泰保险经纪北分代为我司及我司下属公司办理光伏板块统保项目的一切保险事宜。本委托有效期限为自2018年4月1日至2020年3月31日。 东腾投资公司作为甲方(投保人)与人民财险、华泰财险、阳光财险作为乙方(保险人)签订《保险协议》,约定:甲方作为投保人为其清洁能源产业的投资、研发、生产、销售、光伏电站运营及其他相关业务向乙方投保,甲方聘请华泰保险经纪北分为本项目的保险经纪人;本协议项下涉及的保险种类包含:财产一切险;承保公司为人民财险承保比例55%,华泰财险25%,阳光财险20%;对于保险期间内提出投保需求的甲方其他下属子公司所投保的险种,由甲方根据实际需要确定。本协议下的各保险单的保险期限为一年;乙方将根据经甲方确认的共保协议签署正式共保协议;保险费的支付额度、支付方式及支付时间以保险单所载相关规定为准;乙方共同为本项目保险业务提供保障,并按照乙方各成员承保份额的百分比收取保险费、支付赔款;本保险协议由协议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人签署,自2019年1月15日零时起正式生效,协议期限为两年,到期后如双方无异议自动续转。载协议存续期间,甲方有权在年度续保时调整乙方承保险种及共保份额。乙方应根据本保险协议的有关规定出具每一保险年度的项目保险单。 人民财险作为甲方、华泰财险作为乙方、阳光财险作为丙方签署《共保协议》,约定:保险经纪人为华泰保险经纪北分;协议各方为东腾投资公司保险集中采购项目固定资产板块的共同保险人。其中,甲方为首席承保人,由其指定出单公司根据《保险协议》的要求出具保险单。首席承保人对被保险人全权负责,并在不损害本协议其他各方面利益的前提下负有最终决定权;共保比例为:甲方承保上述险种保险金额/赔偿限额的55%;乙方承保上述险种保险金额/赔偿限额的25%;丙方承保上述险种保险金额/赔偿限额的20%;甲方代表共保各方出具保险单;甲方在收到投保人/被保险人实际支付的保险费后7个工作日内按共保比例将毛保费分别划入共保各方账户,同时开具出单费发票并邮寄给各共保公司。 2018年12月27日,发件人为chenying@huatai-serv.com向区XX、董XX、wangxiaolin发送了主题为东腾集团出单指示邮件,该邮件载明:“区经理、各共保方:大家好!前期我们对东腾集团下属7个基地进行了询价,你们三方均提供了有竞争力的报价,在我们的协助下,客户经过了慎重的比选最终决定由你们三家单位中选,份额如下:首席承保人:人保广州55%;共保方:华泰青岛25%;阳光青海20%。保单的保险期限于2019年1月15日0时生效,截止到2020年1月14日24时止;保费分四期支付,保单生效前支付首期总保费15%,2019年4月15日前支付总保费的30%,2019年7月15日前支付总保费的30%,2019年10月15日前支付总保费的25%。请悉知。目前,基地正在准备支付第一期保费,请首席分别制作下属7个基地的缴费通知书,于今日下班前将扫描件发于我,供客户提交支付流程。谢谢。” 2019年1月14日,华泰保险经纪北分提交了七份投保人保单指引,载明:投保人与被告被保险人分别为常德东腾公司、常州新能源公司、共青城东腾公司、贵能公司、首能公司、成都东腾公司、国民薄膜公司,保险险种均为财产一切险,各投保人与被保险人所对应的保险金额、保险费分别为:1.常德东腾公司为 233766200元、79480.51元、2.常州新能源公司为234614700元、79769元;3.共青城东腾公司为290994200元、98938.03元;4.贵能公司为239186400元、81323.38元;5.首能公司为314305600元、106863.9元;6.成都东腾公司为1207346300元、410497.74元;7.国民薄膜公司为3852558元、1309741.73元;保险期限均为:子2019年1月15日0时起,至2020年1月14日24时止;保险费率均为0.034%;保险费支付日期均为:本保单项下保费分四期支付,保单生效前支付首期总保费15%,2019年4月15日前支付总保费的30%,2019年7月15日前支付总保费的30%;2019年10月15日前支付总保费的25%。 同日,人民财险依据指引出具了7份保险单,关于保险险种、保险金额、保险期间、保险费率、保险费、保险费支付日期等均与前述华泰保险经纪北分提交了七份投保人保单指引内容一致。此外,保险明细表第14条第7项约定:兹经双方同意并约定,本保险单应投保人的书面通知,可随时终止,保险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包括保费未及时缴纳等)拒绝或拖延保单终止。本保单若提前终止,保险费按日比例费率收取。除非被保险人提出申请,保险期限内保险人不得终止或注销本保险合同,也无权主张本保险合同提前终止;第14条第12项投保人应按本明细表的相关约定交付保险费,一旦发生保险事故,保险人不得以投保人未及时支付保险费为由,而拒绝或减轻承担赔偿责任;财产保险一切险基本条款载明:第二十条:投保人应按约定支付保险费。约定一次性交付保险费的,投保人在约定交费日后交付保险费的,保险人对交费之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保险责任。约定分期交付保险费的,保险人按照保险事故发生前保险人实际收取保险费总额与投保人应当交付的保险费的比例承担保险责任,投保人应当交付的保险费是指截至保险事故发生时投保人按约定分期应该缴纳的保险费总额;第三十九条第三款:保险责任开始后,保险人要求解除保险合同的,可提前十五日向投保人发出解约通知书解除本保险合同,保险人按照保险责任开始之日起至合同解除之日止期间与保险期间的日比例计收保险费,并退还剩余部分的保险费。 关于保费缴纳情况。人民财险、华泰财险、阳光财险称常德东腾公司、常州新能源公司、共青城东腾公司、贵能公司、首能公司、成都东腾公司、国民薄膜公司均依照合同约定支付了一、二期保险费,现尚未支付第三、四期的保险费,并提交各公司的付款凭证进行佐证。其中,常德东腾公司于2019年1月11日向人民财险支付11922.08元(摘要:保险费)、于2019年4月16日支付23844.15元(摘要:保险费);常州新能源公司于2019年1月11日向人民财险支付11965.35元(摘要:支付财产一切险)、于2019年4月17日支付23930.7元(摘要:货款);共青城东腾公司于2019年1月11日向人民财险支付14840.7元(摘要:财产一切险)、于2019年4月16日支付29681.41元(摘要:财产一切险);贵能公司于2019年1月11日向人民财险支付12198.51元(摘要:财产险)、于2019年4月16日支付24397.01元(摘要:财产险保费)、首能公司于2019年1月30日向人民财险支付16023.59元(摘要:财产一切险)、于2019年4月17日支付32059.17元(摘要:支付财产一切险保费);成都东腾公司于2019年1月11日向人民财险支付61574.66元(摘要:财产一切险首期款)、于2019年4月16日支付123149.31元(摘要:财产一切险第二期保费);国民薄膜公司于2019年1月11日向人民财险支付196461.26元(摘要:预付15%一切险费)、于2019年4月16日支付392922.52元(摘要:一切险30%保费)。 2019年3月,国民薄膜公司作为乙方(被保险人)与人民财险作为甲方签订了《赔偿协议》,约定:甲乙双方经过充分沟通与协商,在公平、公正的基础上签订保单项下所承保标的于2019年2月24日,因外部供电故障,导致高压闪停事故造成损失。经双方协商,甲、乙双方共同确认水次事故题述项目所有损失,结合保单条款,在考虑投保比例、残值以及免赔约定的前提下,确定最终的赔付金额为450253.68元。乙方在此声明除由人民财险牵头承保的保单(保单号PYC0144010000001),乙方对上述财产没有重复保险。乙方再次声明除国民薄膜公司之外,没有其它自然人/法人对上述财产有利益关系。残值归国民薄膜公司所有。2019年4月29日,人民财险向国民薄膜公司转账450253.68元,摘要为赔款。 后,国民薄膜公司向人民财险出具了《权益转让书》,载明:贵公司POYC201944010000001(保险单号)项下承保的部分在产品设备等于2019年2月24日在国民薄膜公司厂区内因外部供电故障,导致高压闪停事故造成损失。立书人与贵公司已协商确定赔款金额450253.68元,立书人同意收到上述赔款后,将已取得赔款部分保险标的的一切权益转让给贵公司,并授权费公司得以立书人名义或贵公司名义向责任方追偿。立书人保证随时为贵公司行使上述权利提供充分协助。 关于保费欠付数额情况。人民财险、太平洋财险、华泰财险、称,截至2019年10月15日,常德东腾公司合计尚欠43714.28元、常州新能源公司合计尚欠29401.99元、共青城东腾公司合计尚欠54415.92元、贵能公司合计尚欠44727.85元、首能公司合计尚欠58775.15元、成都东腾公司合计尚欠225773.76元、国民薄膜公司合计尚欠720357.95元。 另查一,东腾投资公司、国民薄膜公司均进行过企业名称的工商变更登记,东腾投资公司的曾用名为华丰源投资(北京)有限公司,国民薄膜公司的曾用名为山东淄博汉能薄膜太阳能有限公司。 另查二,经查询企业工商登记信息,案涉的常德东腾新能源有限公司、常州东腾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共青城东腾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河北贵能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青海首能光伏有限公司、国民薄膜太阳能科技(淄博)有限公司、成都东腾薄膜太阳能有限公司均为东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控股。 诉讼过程中,人民财险、华泰财险、阳光财险称案涉保险业务系基于东腾投资公司之受托人华泰保险经纪北分职员陈颖通过其为chenying@huatai-serv.com的邮箱分别向人民财险、华泰财险、阳光财险的区XX、董XX及wangxiaolin发送了主题为东腾集团保险出单指示邮件后作出的保险单,七份保险单的投保人及被保险人为常德东腾公司、常州新能源公司、共青城东腾公司、贵能公司、首能公司、成都东腾公司、国民薄膜公司,上述公司均已履行第一、二期付款义务,尚欠第三、四期保费尚未支付。 诉讼中,国民薄膜公司对保费责任称其并未委托东腾投资公司以自己名义订立保险合同,东腾投资公司是以自己的名义订立的保险合同,在未经国民薄膜公司同意并签章的合同,对于国民薄膜公司没有约束力;对于已支付的两期保费,国民薄膜公司认可支付情况,但称系因与东腾投资公司存在多笔经济往来,有款项往来很正常,东腾投资公司指示其垫付费用,双方虽定期对账结算,但并未对该款项专门支付,都是跟其他款项一起付的;关于国民薄膜公司与人民财险签订的《赔偿协议》、获得的理赔款及国民薄膜公司出具的《权益转让书》,国民薄膜公司对上述情况真实性均认可,但主张上述证据无法说明自身系投保人而应支付相应的保险费。 本院认为:关于本案法律适用问题,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之规定:“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但是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本案法律事实发生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施行前,故本案应当适用当时施行的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 本案中,东腾投资公司作为与人民财险、华泰财险、阳光财险签订的《保险协议》、人民财险、华泰财险、阳光财险签订的《共保协议》、人民财险依据指引出具了7份保险单、国民薄膜公司与人民财险签订的《赔偿协议》、国民薄膜公司出具的《权益转让书》均系各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合同签订后,合同当事人均应全面履行合同义务。 关于东腾投资公司的义务。东腾投资公司与人民财险、华泰财险、阳光财险签订《保险协议》应依照合同约定履行缴纳分期保费之义务,但未能依约缴纳且在未按期缴费的情况下未通知保险人解除保险合同,人民财险、华泰财险、阳光财险依据合同按各自应收取比例主张东腾投资公司支付逾期的保险费,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 关于常德东腾公司、常州新能源公司、共青城东腾公司、贵能公司、首能公司、成都东腾公司、国民薄膜公司的义务。本院认为,第一,上述公司虽未与人民财险、华泰财险、阳光财险直接订立书面保险合同,但作为东腾投资公司的关联公司或子公司,由东腾投资公司作为公司代表、控股股东与保险人进行统一的商业磋商及缔约,常见于集团化的商事企业经营、交易环节,亦符合商事企业追求便捷、高效的经营逻辑和习惯;第二,在《保险协议》签订后,上述各公司亦各自向人民财险支付了第一、二期的保费,且数额与《保险协议》约定所应支付分期数额均可一一对应,故本院有理由相信上述各公司对该合同的签订及及履行义务知悉,且已通过行为履行的方式确认了对人民财险、华泰财险、阳光财险负有支付保费的义务,故对人民财险、华泰财险、阳光财险主张常德东腾公司、常州新能源公司、共青城东腾公司、贵能公司、首能公司、成都东腾公司、国民薄膜公司各自承担相应保费的义务,本院予以支持。关于国民薄膜公司的答辩意见,本院认为,除了前述其有履行支付保费的行为外,国民薄膜公司在保险期间内曾有出险记录,并与保险人人民财险签订了《赔偿协议》并出具的《权益转让书》,《赔偿协议》中国民薄膜公司亦明确认可了双方系经过充分沟通与协商,在公平、公正的基础上签订保单的事实,同时对其称受东腾投资公司指示代为付款的情况以及东腾投资公司是否就此支付对价的情况均未提交证据进行佐证,故对其抗辩意见,本院均不予采信。 关于逾期利息,东腾投资公司、常德东腾公司、常州新能源公司、共青城东腾公司、贵能公司、首能公司、成都东腾公司、国民薄膜公司未依约支付保费构成违约,造成人民财险、华泰财险、阳光财险的资金损失,现人民财险、华泰财险、阳光财险主张自缴费保费的逾期日之次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主张逾期利息,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东腾投资公司、常德东腾公司、常州新能源公司、共青城东腾公司、贵能公司、首能公司、成都东腾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出庭应诉,不影响本院依据查明事实作出的判决。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东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常德东腾新能源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共同向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市分公司、华泰财产保险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海省分公司支付保险费,金额分别为24042.85元、10928.57元、8742.86元;并以欠付的保险费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支付自2019年10月16日起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 二、被告东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常州东腾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共同向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市分公司、华泰财产保险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海省分公司支付保险费,金额分别为16171.09元、7350.50元、5880.40元;并以欠付的保险费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支付自2019年10月16日起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 三、被告东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共青城东腾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共同向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市分公司、华泰财产保险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海省分公司支付保险费,金额分别为29928.76元、13603.98元、10883.18元;并以欠付的保险费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支付自2019年10月16日起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 四、被告东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河北贵能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共同向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市分公司、华泰财产保险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海省分公司支付保险费,金额分别为24600.32元、11181.96元、8945.57元;并以欠付的保险费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支付自2019年10月16日起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 五、被告东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青海首能光伏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共同向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市分公司、华泰财产保险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海省分公司支付保险费,金额分别为32326.33元、14693.79元、11755.03元;并以欠付的保险费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支付自2019年10月16日起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 六、被告东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国民薄膜太阳能科技(淄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共同向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市分公司、华泰财产保险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海省分公司支付保险费,金额分别为396196.87元、180089.49元、144051.59元;并以欠付的保险费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支付自2019年10月16日起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 七、被告东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成都东腾薄膜太阳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共同向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市分公司、华泰财产保险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海省分公司支付保险费,金额分别为124175.57元、56443.44元、45154.75元;并以欠付的保险费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支付自2019年10月16日起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5700元,由被告东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常德东腾新能源有限公司、常州东腾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共青城东腾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河北贵能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青海首能光伏有限公司、国民薄膜太阳能科技(淄博)有限公司、成都东腾薄膜太阳能有限公司负担;公告费260元,由被告东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常德东腾新能源有限公司、常州东腾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共青城东腾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河北贵能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青海首能光伏有限公司、成都东腾薄膜太阳能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金融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1-10-26 |
| 发布日期 | 2022-02-0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