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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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江苏启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新支行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江苏省启东市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被告陆**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偿还原告江苏启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新支行借款本金20000元、逾期利息26319.25元,合计46319.25元(截至2021年8月28日);并支付自2021年8月29日起至实际还清之日止,以借款本金20000元为基数,按月利率10.605‰计算的逾期利息。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958元,减半收取计479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陆**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958元。 |
裁判日期 | 2021-11-25 |
发布日期 | 2022-01-2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