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卡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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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鄂尔多斯阿拉腾支行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信用卡纠纷 |
法院 | 伊金霍洛旗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邬**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鄂尔多斯阿拉腾支行信用卡透支额本金24229.62元。 二、被告邬**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鄂尔多斯阿拉腾支行利息和复利(利息以每期未偿还透支本金为基数,复利以每期应还未还利息为基数,自银行记账日起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照中国工商银行牡丹信用卡章程中有关贷记卡利息、复利利率的标准计算,但利息、复利及其他费用总计不超过以每期未偿还透支本金为基数按照年利率24%计算的金额)。 三、驳回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鄂尔多斯阿拉腾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2672元,减半收取1336元,由被告邬**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判决生效后,负有义务的当事人如不履行判决确定的义务,另一方当事人应当在判决书确定义务履行之日起两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 |
裁判日期 | 2021-12-28 |
发布日期 | 2022-01-2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