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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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齐齐哈尔市碾子山区四通民用建材商店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法院 | 齐齐哈尔市碾子山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程**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齐齐哈尔碾子山区四通民用建材商店货款12,436.00元; 二、被告董福海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齐齐哈尔碾子山区四通民用建材商店货款16,460.00元; 三、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934.00元,由原告齐齐哈尔碾子山区四通民用建材商店负担1,279.50元,被告程**负担281.68元,董福海负担372.82元。 待判决生效后将原告预先缴纳的654.50元诉讼费予以退回。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中级人民法院。 如当事人在上诉期限内未提出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履行义务一方如未在履行期限内履行义务,权利人可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的期限为二年,从本判决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计算。 |
裁判日期 | 2021-08-16 |
发布日期 | 2022-01-2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