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二审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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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芜湖尚立德生物质能源设备销售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法院 | 安徽省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撤销安徽省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2021)皖0202民初204号民事判决; 二、陶**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芜湖尚立德生物质能源设备销售有限公司支付货款10万元及违约金(以10万元为本金,自2021年1月7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三、驳回芜湖尚立德生物质能源设备销售有限公司的其他一审诉讼请求和其他上诉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310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3100元,均由陶**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裁判日期 | 2021-11-19 |
发布日期 | 2022-02-0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