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二审裁定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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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兴翀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安徽新芜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
|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安徽省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本院认为,安徽新芜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在本案审理期间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的请求,并经安徽兴翀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同意;安徽兴翀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申请撤回上诉的行为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上述行为均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利益、他人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安徽省芜湖市湾沚区人民法院(2021)皖0210民初3287号民事判决; 二、准许上诉人安徽兴翀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撤回上诉; 三、准许被上诉人安徽新芜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撤回起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650元,由被上诉人安徽新芜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7300元,减半收取3650元,由上诉人安徽兴翀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二零二一年十二月十六日 附录 附:本案适用法律条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三百三十八条在第二审程序中,原审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经其他当事人同意,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的,人民法院可以准许。准许撤诉的,应当一并裁定撤销一审裁判。 |
| 裁判日期 | 2021-12-16 |
| 发布日期 | 2022-02-0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