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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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乌鲁木齐云鹏在飞驾驶员培训学校(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合同纠纷 |
法院 | 乌鲁木齐市天山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乌鲁木齐云鹏在飞驾驶员培训学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向原告朱**退还学费2742元; 二、被告乌鲁木齐云鹏在飞驾驶员培训学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向原告朱**支付交通费137元; 三、被告乌鲁木齐云鹏在飞驾驶员培训学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向原告朱**支付打印费65元。 四、驳回原告朱**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原告请求金额13270.4元,核定给付金额2944元,案件受理费65.88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朱**负担51.27元,由被告乌鲁木齐云鹏在飞驾驶员培训学校(有限公司)负担14.61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裁判日期 | 2022-01-26 |
发布日期 | 2022-02-0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