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案件执行首次执行裁定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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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企业 |
湖南旷真(乌鲁木齐)律师事务所 沙湾市天运通源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 |
| 类型 | 执行裁定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案件执行 |
| 法院 | 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依法冻结、扣划、扣留、提取被执行人沙湾市天运通源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的存款、收入187340.28元或者查封、扣押、变卖、拍卖其同等价值的财产。 二、被执行人沙湾市天运通源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负担本案执行费2710.00元及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按实际付款时间计算)。 三、被执行人沙湾市天运通源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承担因强制执行所发生的实际费用。 本裁定送达后即生效。 |
| 裁判日期 | 2022-01-04 |
| 发布日期 | 2022-02-0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