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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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农集团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沈阳京沈农资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法院 |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沈阳京沈农资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中农集团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货款26 479 273.90元; 二、若被告沈阳京沈农资有限公司未履行本判决主文第一项确认的给付金钱义务,则原告中农集团控股股份有限公司有权就被告程*名下坐落于沈阳市沈河区市府大路262甲号(2118)和被告张**名下坐落于沈阳市沈北新区蒲河大道888号西三区27号房产[对应不动产登记证明编号为辽(2017)沈阳市不动产证明第0012343号]行使抵押权,并就两处抵押房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抵押财产所得的价款在本判决主文第一项确认的给付金钱义务范围内优先受偿; 三、被告程**、被告王**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共同配合原告中农集团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就程**名下位于锦州市北镇市吴家镇吴家村2693号的不动产(权利证号为辽房权证北镇字第XXXX号)办理抵押登记手续(抵押方式为一般抵押,担保债权数额为26 479 273.90元); 四、被告程**、被告王**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共同配合原告中农集团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就程**名下位于锦州市北镇市吴家镇吴家村2694号的不动产(权利证号为辽房权证北镇字第XXXX号)办理抵押登记手续(抵押方式为一般抵押,担保债权数额为26 479 273.90元); 五、被告程**、被告王**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共同配合原告中农集团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就程**名下位于锦州市北镇市吴家镇吴家村2696号的不动产(权利证号为辽房权证北镇字第XXXX号)办理抵押登记手续(抵押方式为一般抵押,担保债权数额为26 479 273.90元); 六、被告程**、被告王**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共同配合原告中农集团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就被告程**、被告王**共有的位于锦州市北镇市吴家镇吴家村的不动产[权利证号为北镇国用(2015)字第047号]办理抵押登记手续(抵押方式为一般抵押,担保债权数额为26 479 273.90元); 七、驳回原告中农集团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各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74 196元和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沈阳京沈农资有限公司、被告程**、被告张**、被告程*、被告程**、被告王**共同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上诉期满后七日内仍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
裁判日期 | 2021-10-29 |
发布日期 | 2022-02-0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