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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蒙阴县亨利物流有限公司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泉州市分公司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蒙阴支公司 盐城大丰丰桥物流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 |
法院 | 江苏省盐城市大丰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盐城大丰丰桥物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30日内给付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泉州市分公司42978.6元。 二、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蒙阴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30日内给付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泉州市分公司18419.4元。 被告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335元,由被告盐城大丰丰桥物流有限公司负担935元,由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蒙阴支公司负担4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9-10-31 |
发布日期 | 2019-12-2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