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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齐河美东农业科技有限公司 山东齐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齐河美东工贸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齐河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齐河美东工贸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一次性偿还山东齐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利息(利息以本金1199万元为基数,自2019年12月21日起至2020年3月26日止,按照年利率5.225%计算); 二、山东齐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就本判决第一项的借款利息,对齐河美东工贸有限公司提供的抵押物折价或拍卖、变卖款在最高额1950万元内享有优先受偿权,不足部分由董**、马**、毕**、孙**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齐河美东工贸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一次性偿还山东齐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1199万元及利息(利息的计算分为两部分:1.以借款本金1199万元为基数,自2020年3月26日起至2020年6月21日止,按照年利率4.78%计算;2.以借款本金1199万元为基数,自2020年6月22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照年利率7.17%计算); 四、山东齐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就本判决第三项借款本金1199万元及利息,对齐河美东农业科技有限公司提供的抵押物折价或拍卖、变卖款在最高额1199万元内享有优先受偿权; 五、马**、董**、董**对本判决第三项的借款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46870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51870元,由齐河美东工贸有限公司、齐河美东农业科技有限公司、马**、董**、董**、毕**、孙**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04-09 |
发布日期 | 2022-01-2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