追收抽逃出资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北京银叶金宏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追收抽逃出资纠纷 |
| 法院 |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徐**返还原告北京南洋通产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抽逃的出资3200万元及利息(以3200万元为基数,自1999年7月28日至2019年8月19日,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至实际返还之日,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二、被告井**返还原告北京南洋通产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抽逃的出资400万元及利息(以400万元为基数,自1999年7月28日至2019年8月19日,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至实际返还之日,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三、驳回原告北京南洋通产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54 768元、保全费5000元、公告费260元,由被告徐**、井**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1-10-29 |
| 发布日期 | 2022-02-0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