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再审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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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企业 |
德州又一村酿酒有限公司 德州瑞康食品有限公司 德州天马粮油食品集团有限公司 德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和鑫支行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山东省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维持德州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2015)德开民初字第1406号民事判决第一项,即:“被告德州瑞康食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德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和鑫支行借款本金480万元及利息(自2015年11月22日起至付清之日止按月利率9.1‰计算)”; 二、变更德州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2015)德开民初字第1406号民事判决第二项为:德州天马粮油食品集团有限公司、德州又一村酿酒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一项借款及利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驳回德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和鑫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45200元,保全费5000元,计50200元,由德州瑞康食品有限公司、德州天马粮油食品集团有限公司、德州又一村酿酒有限公司、***共同负担。再审案件受理费45200元,由德州银行和鑫支行负担22600元,瑞康食品公司负担22600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 裁判日期 | 2021-12-20 |
| 发布日期 | 2022-01-2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