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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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市分公司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许昌市分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法院 | 新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许昌市分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赔偿原告吴**、汪**、汪**各项损失共计18万元; 二、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市分公司赔偿原告吴**、汪**、汪**各项损失共计(总损失676431.28元-交强险赔付18万元=496431.28元); 三、原告吴**、汪**、汪**退还被告王**先期支付款5万元; 四、驳回原告吴**、汪**、汪**的其他诉讼请求。 上述判决第一、二、三项于本判决书生效后十日内履行。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664元,减半收取5332元,由原告吴**、汪**、汪**承担78元,由被告王**承担5254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10-25 |
发布日期 | 2022-01-2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