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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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大庆油田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法院 | 大庆市让胡路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大庆油田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五 日内给付原告翟**工程款334,368元; 二、驳回原告翟**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316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大庆油田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大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08-24 |
发布日期 | 2022-01-2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