票据追索权纠纷民事一审裁定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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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票据追索权纠纷 |
| 法院 | 江苏省如皋市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原告东大矿业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各被告向原告连带支付150万元及利息(以50万元为基数自2021年4月29日至本息付清之日止按LPR计算;以100万元为基数自2021年8月14日至本息付清之日止按LPR利率计算);。2、判令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被告赛龙水泥公司为支付原告货款,将票据号码230××××820200429629333876,票面金额为50万元;票据号码为230××××820200814700988599,票面金额为100万两张电子商业承兑汇票背书转让给原告。票面信息记载:可以转让。出票人承诺:本汇票请予以承兑,到期无条件付款;承兑人承兑:本汇票已承兑,到期无条件付款。原告经背书转让取得票据权利,但提示付款被拒付,现票据状态为拒付追索待清偿,几被告作为背书转让人应当对汇票本金及利息承担连带责任。 被告江苏集团公司在答辩期内,向本院递交书面管辖权异议申请,认为:原告诉请承兑汇票被拒付,但未能提供拒付证明,因目前汇票承兑情况不清楚,为查明案件事实应追加案涉票据的出票人和承兑人恒大佳园公司为本案第三人。另根据最高院要求,以恒大集团及其关联公司为被告、第三人或者被执行人、被申请人的一审民事纠纷及相应的执行案件,由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因案涉出票人和承兑人恒大佳园公司为恒大集团的关联公司,故本案应移送至最高人民法院指定的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本院经审查认为,涉案票据出票人为恒大佳园公司,属于恒大集团有限公司关联企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将涉恒大集团有限公司债务风险相关诉讼案件移送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集中管辖的通知》规定,应移送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本院根据上述规定,依职权移送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处理。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移送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处理。 本裁定一经作出立即生效。 |
| 裁判日期 | 2021-12-07 |
| 发布日期 | 2022-01-2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