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还原物纠纷民事一审裁定书

发布于:2022-02-01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乌鲁木齐市米东区西部联盟二手车行
类型 民事裁定书
案号 -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院 富蕴县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哈那提沙亚哈提诉称,我在该公司2020年12月21日以42,000元价钱购买众泰牌汽车,32,000元办理按揭贷款,付1,000元保证金,杰恩斯别克收车大本子保证金400元,给公司付的10,000元,说保证金4,400元先后把钱发给杰恩斯别克付款。(当时下来的车贷不够,给被告公司,杰恩斯别克当时介绍的人担保出了10,000元的欠条)剩余给公司付的10,000元我回来两天后以微信方式发给了杰恩斯别克,后来2021年2月3日自称公司来的一个汉族和一个哈萨克族两人来找我,说检查调试GPS(定位系统)将车开走,后删除了我的微信,电话也不接,于是我找相关部门,报警。警察人员让我起诉至法院(因杰恩斯别克无法联系另行起诉),于是我向贵院起诉。望贵院以法律为准绳,依法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维护原告合法权益。1、众泰牌小型汽车不当侵权我的权利收走的车辆依法收回归还。2、车辆停放服务费,折旧费付10000(壹万)元。如有违章或其他情况发生要求被告人承担。多收的5,400元要求被告人承担。3、因被告原因车辆没有通过年检因此要求被告承担恢复车辆年检。4、本案诉讼费及交通费1,000元要求被告承担。

乌鲁木齐市米东区西部联盟二手车行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未对管辖权提出异议。

本院经审查认为,被告乌鲁木齐市米东区西部联盟二手车行所在地以及双方当事人签订的车辆转让协议履行地均为乌鲁木齐市米东区通汇二手车市场西部联盟二手车行,故本院对本案无管辖权,应移送有管辖权的乌鲁木齐市米东区人民法院审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第三十六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移送乌鲁木齐市米东区人民法院处理。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裁判日期 2022-01-12
发布日期 2022-0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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