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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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市桥东支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法院 | 北京市密云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市桥东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交强险限额范围内给付朱**医疗费一万元、精神损害抚慰金五千元、残疾赔偿金九万零二百六十四元二角、误工费一万四千七百三十五元八角、财产损失一千九百三十五元,共计十二万一千九百三十五元。 二、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市桥东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商业三者险限额范围内给付朱**医疗费六万一千九百六十八元九角四分、住院伙食补助费三千四百元、营养费四千五百元、误工费三千二百六十四元二角、护理费一万五千三百元、护理用品费二百六十八元三角、交通费八百元,共计八万九千五百零一元四角四分。 三、庞*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朱**鉴定费二千二百五十元。 四、驳回朱**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二千四百四十三元,由朱**负担一百九十元(已交纳),由庞*负担二千二百五十三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给付朱**)。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10-25 |
发布日期 | 2022-02-0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