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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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企业 |
江苏如皋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丁北支行 如皋市棕榈实业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江苏省如皋市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偿还原告江苏如皋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丁北支行借款本400万元、截止2019年11月28日的欠息42771.01元以及自2019年11月29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年利率10.11375%计算本金400万元的逾期利息。 二、被告***、***、如皋市棕榈实业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一项所确认的债务承担连带偿还责任。 三、如被告***、***未能偿还上述债务,则原告江苏如皋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丁北支行有权就位于如皋市如城街道安定街79号六层的不动产、位于如皋市如城街道剧场街南首琴海大厦四楼的不动产、位于如皋市的不动产、位于如皋市如城街道北大街西侧、跃进路口(安定街79号)的不动产拍卖、变卖后的价款在上述债务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9455元,由被告***、***、***、***、如皋市棕榈实业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38910元(户名: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帐号:46×××65;开户行:中国银行南通市濠南路支行)。 |
| 裁判日期 | 2019-12-25 |
| 发布日期 | 2020-04-1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