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二审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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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禹州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维持河南省禹州市人民法院(2021)豫1081民初5099号民事判决第一项; 二、撤销河南省禹州市人民法院(2021)豫1081民初5099号民事判决第二项; 三、路**、路**、刘**对河南省禹州市人民法院(2021)豫1081民初5099号民事判决第一项确定的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路**、路**、刘**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路**、谢**追偿; 四、驳回禹州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40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10800元,共计16200元,由路**、谢**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裁判日期 | 2021-12-08 |
发布日期 | 2022-01-2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