追偿权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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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浙江凝睿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追偿权纠纷 |
法院 | 罗山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卢*、卢*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欠原告浙江凝睿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代偿款24687.27元及利息(利息从2018年3月14日起按日利率万分之三计算至全部清偿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浙江凝睿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确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10元,由被告卢*、卢*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08-04 |
发布日期 | 2022-01-2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