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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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监利支行 湖北金城置业有限公司 |
类型 | 湖北省监利县人民法院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湖北省监利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由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监利支行借款本金404293.13元,并自未履行偿还本、息之日起以合同期内应还本金为基数计付利息和罚息,以合同期内应还利息为基数计算复利至2019年11月1日止,此后以本金404293.13元为基数按照合同约定计算罚息至本金清偿之日止; 二、由被告湖北金城置业有限公司对被告***、***上述给付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驳回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监利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7622元,减半收取3811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荆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
发布日期 | 2020-04-1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