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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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广西鸿兴投资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
法院 | 凭祥市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广西鸿兴投资有限公司向颜**、陈**支付逾期交房违约金20508元; 二、广西鸿兴投资有限公司向颜**、陈**支付逾期交房额外补偿款7850元; 三、广西鸿兴投资有限公司退还颜**、陈**办证费1000元; 四、驳回颜**、陈**其他诉讼请求。 上述金钱给付义务,义务人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本案生效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或与本院同级的被执行财产的所在地法院申请执行。 案件受理费438元,减半收取219元,由颜**、陈**负担59元,广西鸿兴投资有限公司负担160元;保全费243元由广西鸿兴投资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裁判日期 | 2021-12-21 |
发布日期 | 2022-01-2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