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发布于:2022-01-26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广西鸿兴投资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法院 凭祥市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广西鸿兴投资有限公司向颜**、陈**支付逾期交房违约金20508元;

二、广西鸿兴投资有限公司向颜**、陈**支付逾期交房额外补偿款7850元;

三、广西鸿兴投资有限公司退还颜**、陈**办证费1000元;

四、驳回颜**、陈**其他诉讼请求。

上述金钱给付义务,义务人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本案生效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或与本院同级的被执行财产的所在地法院申请执行。

案件受理费438元,减半收取219元,由颜**、陈**负担59元,广西鸿兴投资有限公司负担160元;保全费243元由广西鸿兴投资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裁判日期 2021-12-21
发布日期 2022-01-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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