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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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浙江乐清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雁荡支行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乐清市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徐**、林**应共同偿还原告浙江乐清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雁荡支行借款本金300000元、期内利息13107.92元及逾期利息(截至2021年7月14日为12716.15元,自2021年7月15日起以300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17.8125%计算至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款限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交本院大荆人民法庭转付; 二、被告徐**、林**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原告浙江乐清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雁荡支行财产保全申请费2020元; 三、被告徐**、陈**对上述第一项债务在最高额380000元范围内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其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徐**、林**追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187元,减半收取3093.5元,由被告徐**、林**、徐**、陈**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2-01-19 |
发布日期 | 2022-01-2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