票据追索权纠纷民事一审裁定书

发布于:2022-01-30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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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民事裁定书
案号 -
案由 票据追索权纠纷
法院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请求判令:1.被告向原告支付汇票票据款243,597.51元;2.被告向原告支付汇票到期后的利息损失,暂计3,193.46元(以243,597.51元为本金,按LPR利率自2021年6月11日起暂计至起诉之日,之后利息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事实和理由:2020年6月10日,上海穗华置业有限公司作为出票人,向被告分别出具金额为243,597.51元的电子商业承兑汇票(票据号码为23022XXXX11062020061065694970),汇票到期日均为2021年6月10日。前述汇票经过两轮背书,最终由原告作为持票人。2021年6月11日,原告作出提示付款,2021年6月16日,原告遭到拒付,拒付理由为“商业承兑汇票承兑人账户余额不足”。原告属于上述商业承兑汇票的合法持有人,被告系背书人之一。原告向被告催付后,被告拒绝承兑汇票,原告故提起诉讼。

本院经审查认为,被告苏州吴相置业有限公司的控股股东为恒大地产集团上海盛建置业有限公司,恒大地产集团上海盛建置业有限公司为恒大地产集团有限公司的全资子公司。根据上级法院关于集中管辖的相关要求,本案应移送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移送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处理。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二零二二年一月十七日

附录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三十六条人民法院发现受理的案件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受移送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受移送的人民法院认为受移送的案件依照规定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不得再自行移送。

裁判日期 2022-01-17
发布日期 2022-01-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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