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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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广东柏力机电工程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法院 | 钦州市钦南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广东柏力机电工程有限公司应支付原告廖**工程款454880.26元及支付逾期利息(以454880.26元为基数分段计算利息,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从2017年4月7日起计到2020年8月19日止,按银行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从2020年8月20日起计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廖**其他诉讼请求。 上述金钱给付义务,义务人应于本案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逾期则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本案生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或向本院同级的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4606元,由被告广东柏力机电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11-11 |
发布日期 | 2022-01-3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