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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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双利电缆实业有限公司 福建永发胜建设工程发展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法院 | 佛山市高明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福建永发胜建设工程发展有限公司、周*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货款1725642.36元、2021年10月29日之前的违约金116237.47元及2021年10月30日之后的违约金(以1725642.36元为基数,按年利率10%计算,从2021年10月30日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给原告广东双利电缆实业有限公司; 二、被告福建永发胜建设工程发展有限公司、周*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律师费30000元给原告广东双利电缆实业有限公司; 三、驳回原告广东双利电缆实业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10913.50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福建永发胜建设工程发展有限公司、周*负担,两被告应于支付上述判项确定的款项时一并将诉讼费支付给原告,本院不再另行收退。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12-27 |
发布日期 | 2022-01-3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