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
相关企业 | 广东凯芝林商业连锁股份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法院 |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广东凯芝林商业连锁股份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黄**借款本金2,257,500元; 二、被告广东凯芝林商业连锁股份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黄**利息37,500元; 三、被告广东凯芝林商业连锁股份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黄**借款本金2,257,500的违约金(以2,257,500元为基数,自2020年5月24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年利率15.4%计付); 四、被告广东凯芝林商业连锁股份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黄**律师费100,000元、保全担保费2,550元; 五、被告***、***对判决主文第一、二、三、四项中被告广东凯芝林商业连锁股份有限公司的金钱给付义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并在履行连带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广东凯芝林商业连锁股份有限公司追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公告费600元,由被告广东凯芝林商业连锁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保全费5,000元(原告黄**已预缴),由被告广东凯芝林商业连锁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案件受理费27,825.9元(原告黄**已预缴),由被告广东凯芝林商业连锁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09-29 |
发布日期 | 2022-01-30 |